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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警方:依法查处一起利用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案
时间:2023-08-28作者:警察论坛 阅读:118

“夏季行动”以来,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不断加大对各类涉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整治力度,全力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环境。8月26日,依法对利用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的杨某某(女,34岁,延安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现已查明:杨某某因情感问题对雷某某(女、佳县人)心生怨恨,在某短视频网络平台和朋友圈发布雷某某照片、联系电话等个人隐私信息,并且配文字进行侮辱,还用手机多次发送文字信息对雷某某进行辱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8月26日,佳县警方依法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短视频平台、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空间,并非是“法外之地”,必须严格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线;希望广大微信、抖音平台等用户,必须文明、有度发表言论,依法谨慎行使言论自由权。做到知法、守法,学会尊重别人,懂得保护自己。
普法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通讯员:康志峰 李常强



审核:王馨    值班编辑: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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