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体会
北京市昌平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何月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并且要求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指明了前进方向,也对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发布(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检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我们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以更高质量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同时也要积极推进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科技创新和新时期司法工作发展的历史高度,着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要求,强调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意见》也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就信息共享、信息联网和信息化建设具体提出了5个方面的工作,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深入影响到检察工作各个方面,已经成为提升检察法律监督质效的关键变量。掌握运用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数字检察深入发展,已经是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推进数字检察深入发展,是新时代检察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内在要求,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两者深度融合,既是深刻认识科技发展大势,全面转变思想观念,深入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持续过程,也是积极创新法律监督模式,努力增强检察工作质效,不断探索国家治理能力提升途径的发展过程。这就需要我们以更加长远的政治眼光和敢于担责的使命意识,以更加科学、创新、融合、共享、高效的理念,积极推进大数据战略,不断创新监督模式,要由传统的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的个案办理式监督,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转变,并从类案问题中归纳分析发现执法司法、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对应检察建议,参与、促进社会治理。坚持全域全程监督理念,把社会治理思路贯穿到所有检察工作流程,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要深入推进应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进一步拓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系统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深化与互联网平台的对接,与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融合,不断提高检察服务质量,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数字检察建设深入发展,不仅要加快推进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推进检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也要加快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理念意识、人才队伍、组织结构、管理机制、文化体系,还要不断创新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与应用的新途径与新方法。
一是要树立与数字检察相适应的理念意识。建设数字检察,提升法律监督能力,重塑治理理念,首先要树立政治意识。政治素养是最根本、第一位的专业素养。必须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把“从政治上看”落实到监督办案全过程、各环节,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要树立法治意识。着力从传统个案办理模式向类案办理模式转变,从监督案件办理向积极参与、助力国家治理转变。要树立数字意识。强化数据是信息社会至关重要的治理资源,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础载体的理念,充分掌握好应用好大数据,深刻认识大数据的本质,使大数据在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中真正成为增长变量。要树立协同意识。通过数字赋能监督,做到多方协调互动、优势互补,努力创造双赢多赢共赢的治理局面。要树立质效意识。围绕构建数字检察治理机制,努力实现从“人力驱动”向“数字驱动”“数量驱动”向“质效导向”转变,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效果。要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大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建设,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始终确保数据管理安全、传输安全、使用安全。
二是要探索建立与数字检察相适应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和工作方式。数字检察的目标是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推进法律监督体制机制重塑变革,构建与数字化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监督模式。要积极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与数字检察建设相辅相成共同发展,打破部门和地区间壁垒,促进内部协调配合,形成类案监督、融合监督办案体制机制。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通过数字赋能构造法律监督相关系统,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根据办案需求,优化整合业务部门人力资源,组成专门工作团队,完善数字办案组织架构,提升数字办案能力。三是要加快推进基层数字监督能力建设。检察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数字检察建设和应用的主战场也在基层。应当加大技术投入,增加基层尤其是地市级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力度,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建立跨部门、跨系统的大数据应用分中心,推进数据资源互联互通互用,提升基层数字办案能力。紧密结合一线办案实践,抓紧培养数字型复合人才,鼓励开展监督模型的研发应用,开展个性化、轻量化、专门化“小、快、灵”系统的轻研发应用,不断增强基层数字业务的智能化水平。充分利用检察应用系统2.0开放接口,拓展延伸系统应用范围,探索基层数字化实践应用新途径。
值班编辑:蔚楠